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鄂地税发[1997]98号 1997-04-18 税屋提示——依据鄂地税发[2007]146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6月14日起,第一条(五)款废止。
一、下列政策在1996年、1997年继续执行: (一)对社会福利有奖募捐的发行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国家确定为贫困县的农村信用社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国务院1993年批准到香港发行股票的9家股份制企业暂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9家企业是: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北人印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广船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仪征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东方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渤海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四)中国金币总公司免征企业所得税。 (五)[条款废止]企业按财政税务机关审批核定的比例向其主管部门上交的行政管理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主管部门结余的管理费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但应相应核减下年度的提取比例。我省地方集体企业上缴的行政管理费仍按省地税局鄂地税发[1994]09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经报国务院批准,从1996年1月1日起,对饲料工业企业和对外承包公司的境外收入不再区分新老企业,按统一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人防部门开发利用人防工程收取的人防工程使用费收入征免企业所得税的问题的规定: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的文件精神,人民防空办公室按规定开发利用人防工程所收取的人防工程使用费收入,凡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全部用于人防工程建设的,可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单位或个人)使用人防工程,从事经营活动,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按规定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四、经国务院批准,对电力工业部所属的水电施工企业在1996年、1997年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税款继续按50%实行财政返还。从1998年1月1日起,电力工业部所属的水电施工企业一律执行国家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不再返还。 五、对生产副食品的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征免企业所得税的问题的规定: (一)对专门生产酱油、醋、豆制品、腌制品、酱、酱腌菜的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即从事饲料产品生产的企业),在1997年12月31日以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直接供应给大、中、小学生的快餐、方便食品的企业或车间,其产品不进入市场,执行内部供应价格的,在1997年12月31日以前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对生产其他副食品的企业自1996年1月1日起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1997年4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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