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税联发[1995]6号 1995-01-23 税屋提示——
1、依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5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2年8月27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6月2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3、依据粤地税发[2007]186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9月21日起,全文废止。 4、依据粤地税发[2007]207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09月21日起全文废止。 5、依据粤国税发[2007]161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的规定,本法规中省局补充意见第一条、第二条;总局发文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废止。 6、依据粤地税发[2006]180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6年8月8日起第一条、第二条条款废止。 1、[条款废止]各地税务机关要严格市核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工资基数和经济效益指标基数。集体企业工效挂钩的具体方案参照原广东省劳动局、广东省税务局粤劳薪[1992]69号文的规定执行,工效挂钩企业的工资扣除办法按新的规定执行。 2、[条款废止]企业按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向社会保险部门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工伤保险金、待业(失业)保险金,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在税前扣除。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1995年1月23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250号 1994-11-22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01.0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国税发[2006]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6年4月30日起本法规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条款废止。 一、关于企业亏损的含义问题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法规,企业上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税法所指亏损的概念,不是企业财务报表中反映的亏损额,而是企业财务报表中的亏损额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税法法规核实调整后的金额。 二、[条款废止]关于实行工效挂钩企业工资扣除问题为了便于操作,对实行工效挂钩企业在两个低于范围内提取的工资总额,经主管税务机关审定,可按实际提取数扣除。企业将提取的工资总额的一部分用于建立以丰补欠的工资储备基金,在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不得重复扣除。企业工效挂钩的基数、比例必须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备案,其中城镇集体企业工效挂钩的基数、比例必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 三、[条款废止]关于投资方企业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补税及弥补亏损问题 (一)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按法规应补缴所得税的,如果投资方企业发生亏损,其分回的利润可先用于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再按法规补缴企业所得税。 (二)中方企业单位从中外合资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由于地区(指经济特区和浦东新区)税率差异,中方企业应比照对联营企业分回利润的征税办法,按法规补税。 四、[条款废止]关于企业保险费用的扣除问题 (一)企业向保险公司缴纳的与取得应税所得有关的财产保险等各种保险费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核实,可在税前扣除。 (二)企业向政府社会保障管理部门缴纳的养老保险、待业(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障性质的保险费用(或基金),凡缴纳比例、标准经省级税务机关认可的,可在税前扣除。 五、[条款废止]在1995年底以前,集体企业上交的行政管理费,在省级地方税务局法规的比例、额度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在所得税前扣除。 六、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委预缴,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纳税人在年终汇算清缴时,多预缴的所得税税额,也可在下一年度内抵缴,抵缴仍有结余的,或下一年度发生亏损的,应及时办理退库。 七、关于“主管税务机关”的执行口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中所称的“主管税务机关”,除特别标明的外,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和税务所。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94]1号]中所称的“主管税务机关”,是指纳税人所在地的县以上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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