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农电管理站收取的电工经费征取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大国税发[1997]156号 1997-07-23 税屋提示——依据大国税发[2000]109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若干文件废止的通知,自2000年04月0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农电管理站收取的电工经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辽国税一[1997]76号)转发给你们,请连同审计署《审计署关于大连市国家税务局1996年中央税收收入征管情况的审计意见》(审意财[1997]219号)第一条:“大连市国税局大国税发[1996]143号文件决定,农电部门采取综合电价代农村电管站等部门收取的低压电网改造资金、高能耗变压器改造资金和海缆基金等暂不并入销售收入征收增值税。上述做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关于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应并入销售收入缴纳增值税的规定,应予纠正,从1997年起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的规定一并贯彻执行。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七月二十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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