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 吉国税发[1999]166号 1999-7-20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石油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9号)转发给你们。对按照文件要求需要抵顶欠税的企业,请各市、州局负责于8月末前报省局审批。对各季度的期初存货抵扣,请各市、州局于该季度的前一个月报省局审批。各地要认真搞好清查,建立岗位责任制度和台帐登记制度,各市、州局负责把清理结果于三季度末报省局。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1999年7月20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