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3]169号 2003-07-04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2003]6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单位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严格执行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强化减免税政策落实情况的考核。不得以完成税收任务为由对落实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打折扣。 二、积极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加强对职工下岗证、职工失业证和低保证的规范管理。在办理再就业税收政策减免手续前,要认真核对有关证件,发现持有假证或一证重用等问题,应及时通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 三、认真做好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的跟踪工作。要建立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减免税台账,强化减免税管理,按季上报各项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效果、减免税额、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富余人员的人数等情况。在每季度末将再就业减免政策实施效果及统计表格(详见附表)上报市局政策法规处。 四、各单位要在7月20前对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报告市局政策法规处。市局将根据情况进行抽查。 对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市局报告。 附件: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统计表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三年七月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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