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地税发[2001]202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1-07-30
摘要: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就金融企业冲减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的管理作如下规定,请各地一并严格遵守执行。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鄂地税发[2001]202号      2001-07-30

  税屋提示——依据鄂地税发[2007]146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6月14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就金融企业冲减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的管理作如下规定,请各地一并严格遵守执行。

  一、金融企业已税应收未收利息认定管理

  (一)凡金融企业冲减2000年12月31日以前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均应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已税应收未收利息认定手续。

  (二)对不申请办理已税应收未收利息认定手续的金融企业,不得冲减应收未收利息。

  (三)金融企业申请办理已税应收未收利息认定手续,应提出申请报告,并按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与应收未收利息相关的计息原始凭证等明细资料。

  (四)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初步审核企业的申请报告和有关资料后,发给《金融企业纳入损益的已税应收未收利息申请认定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认定表》),企业应如实填写《认定表》,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认定。

  (五)金融企业纳入损益的已税应收未收利息的认定权限,在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的上一级地方税务机关。对于企业填报的《认定表》,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初审认定后,报其上一级地方税务机关审核认定。

  (六)对金融企业纳入损益的已税应收未收利息的认定情况,以市、州、直管市、林区地方税务局为单位分县(市)、分户汇总填写《已税应收未收利息申请认定登记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登记表》和《认定表》一并,于2001年8月30日以前上报省地方税务局。

  二、金融企业已税应收未收利息税收管理

  (一)金融企业应依法纳税,不得以冲减应收未收利息为由拒绝缴纳营业税,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冲减应收未收利息。

  (二)金融企业营业税有欠税的,必须先缴清欠税后,方可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冲减应收未收利息。

  (三)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接到金融企业的申请后,应严格审核2000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损益的应收未收利息,正确认定已缴纳营业税逾期超过180天的应收未收利息,由其上一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复核,并按税收管理权限,呈报省地方税务局批准后,方可允许金融企业冲减应税营业额,否则不予冲减。

  (四)在省地方税务局审批前,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不得在征收环节直接冲减金融企业2000年底以前已纳入损益的应收未收利息。

  (五)金融企业20001年1月1日起发生的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超过180天仍未收回的,纳税人按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应税营业额时,应报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同意。

  (六)金融企业在表外核算的应收未利息,实际收回时,必须全额申报纳税。

  (七)金融企业剥离不良资产过程中涉及已计入损益的应收未收利息,应全额征税,没有征税的要补征税款。

  (八)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抓好金融业营业税纳税申报管理工作,加强各项纳税资料的审核和审查,提高纳税申报质量。对纳税人未按规定申报纳税的,要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以促进金融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工作。

  三、金融企业已税应收未收利息资料管理

  按照《通知》规定,对金融企业在2000年底以前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原则上在今后5年内逐步冲减应税营业额。金融企业冲减应收未收利息,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时间长,因此,各地在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的认定及冲减工作中,应妥善保存好《认定表》和《登记表》,同时,根据省地方税务局对各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冲减的审批意见,认真填写《已税应收未收利息冲减当期营业额登记表》(见附件3),由市、州、直管市、林区地方税务局汇总,在每年(次)审批后30日内上报省地方税务局。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2001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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