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全文废止] 鄂地税发[1999]136号 1999-06-07 税屋提示——依据鄂地税发[2007]146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6月14日起,全文废止。
先将《国家税务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换发税务登记证是对纳税人税务登记情况的审理和重新登记,是依法确定征纳关系的法定手续。对于健全税务登记户籍管理,加强税收源泉的控管具有重要的作用。各级地税机关要高度重视税务登记换证工作,认真学习和领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精神,提高思想认识,组成工作专班,认真研究,积极落实,确保全面完成此次税务登记证件的换发工作任务。 二、加强宣传,注重配合。 各级地税机关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使广大纳税人了解此次换证的目的、意义、范围、时间和程序等规定,要告诉纳税人新的税务登记证的式样、登记的部分内容已发生了变化,以促进纳税人自行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及换证。各地要加强同工商、国税、技监、公安等部门的联系,互通信息,紧密配合。同时,各级地税征收、管理、稽查单位要通力合作,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税务登记证件的换发工作。 三、优化服务,严格管理。 各地要文明行政,在保证换证质量的同时,提高工作效率,搞好优化服务,便利纳税人。要严格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换证工本费,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收费。要把登记率、换证率作为目标管理的一项主要内容,认真考核兑现。要规范税收征管档案资料管理,将换证中所形成的新的征管资料及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分类归档,健全纳税户籍管理档案,强化税源控管。 四、摸查结合,搞好“双清”。 各地要抓住今年换证工作的有利时机,深入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漏征漏管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认真抓好漏征漏管户的清查,重点要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应税收费和经营以及承包、租赁、挂靠经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的清查和管理工作,建立和实施严密的防范控管机制。 五、注意动态,认真总结。 各级地税机关要密切关注换证工作动态,收集信息,编发简报,交流经验,及时研究处理工作中出出的问题,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省局。在换证实施完结后,要认真进行总结,将换证总结及《全国换发税务登记证情况统计表》于11月15日前报省局。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1999年6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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