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川国税函[2009]195号 2009-7-20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和废止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8年6月14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对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暂按开发项目所在地区的低限执行,即: 一、开发项目位于成都市城区和郊区的暂按15%; 二、开发项目位于地及地级市城区和郊区的暂按10%; 三、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暂按5%; 四、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暂按3%。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