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销货退回及样品折价增值税处理问题的函[全文废止] 皖国税函[1997]197号 1997-06-17 税屋提示——
1.依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7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皖国税发[2008]121号 安徽省国税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废止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8年08月20日起,本法规第二条条款废止。 3.依据皖国税发[2007]105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10日起全文废止。
你公司《关于产品冲红、降价纳税处理的请示报告》(合美股字[97]057号)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残次品冰箱退货的增值税问题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你公司接受商业企业的退货,如未能取得退货方所在地国税机关出具的进货退出证明单,只取得商业企业开具的蓝字专用发票,可在退回的货物验收入库后,将对方开具的蓝字专用发票作为进项凭证,申报抵扣当月销项税额,但不得冲减销售额。 二、[条款废止]关于展台样品折价的增值税问题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试行)》的规定,你公司将展台冰箱样品由商业企业就地降价销售,如未取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冲减销售收入。由于商品折价的情况在经营中普通存在,如对冰箱生产企业放宽政策,其他企业就难免争相仿效,形成蔓延之势,从而导致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失控。 你公司发生退货和样品折价,如属对方企业所在地国税机关的原因而不能取得退货及折让证明单,可报请合肥市国税局协助联系,减少企业不应有的损失。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1997年6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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