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六届人大七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0190263号答复的函 深税函[2019]433号 2019-06-05 尊敬的杜红代表: 您在深圳市六届人大七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明确在校学生领取科研劳务费等扣税标准的建议》(第20190263号)收悉。对于您提出的宝贵意见和建议,我局高度重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2019年1月1日起,新个人所得税法全面实施。根据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在校学生取得的科研劳务费和校外兼职收入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税目。 个人所得税改革后,综合所得采取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相结合的方式,按年计税,按月、按次预缴或扣缴税款。具体操作上,一是高校等单位向在校学生支付劳务报酬所得时,按次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800元费用,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再适用20%—40%的三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二是年度终了,在日常预扣预缴税款的基础上,以年度综合所得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3%—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其中,劳务报酬所得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三是对于全年应纳税额和已缴税款不一致等情况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办理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由此可见,个人所得税改革后,在校学生全年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先减除20%的费用,再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附加扣除等各项扣除,余额大于零时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绝大多数在校学生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或将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有效减轻了税收负担。 作为税收征收管理部门,我局认真贯彻落实个人所得税改革各项工作部署。一是强化政策宣传。充分利用门户网站、微信、电视、广播、报纸等渠道,通过专刊、专栏、视频、宣传册等形式,开展税法进大学、网络知识竞赛等活动,广泛开展政策宣传,确保纳税人“应知尽知”。二是细化培训辅导。通过纳税人学堂、专题宣讲会、上门辅导等方式,确保培训辅导全面覆盖、精准到位。三是优化纳税服务。积极贯彻“放管服”要求,简便办税流程,精简报送资料,为纳税人提供便捷、高效、优质的服务,确保税改红利“应享尽享”。 下一步,我局将一如既往地贯彻落实好各项税收政策,不断加大税法宣传辅导力度,强化税收征管。同时,我局也将积极收集代表的建议,对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及相关建议,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最后,衷心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注、支持和理解!欢迎再次提出宝贵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19年6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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