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总局关于统一机动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国税发[1998]229号 1998-12-09 税屋提示——依据皖国税发[2007]105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10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机动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20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机动车销售发票的管理是保证车辆购置税顺利实施的重要举措,各地要予以高度重视,抓紧做好发票印制工作,确保1999年1月1日起及时启用。 二、手工票由市、县国税局按照总局规定的发票规格、内容、印色安排印制,不得擅自变动。计算机票由地、市局根据各县(市)所需印制数量向省局集中办理批印手续,到定点承印企业印制。 三、机动车辆销售发票的有关印制、使用、保管及违法(章 )处罚,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安徽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管理规定》执行。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1998年12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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