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浙江省粮食销售统一发票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国税征[1998]126号 1998年 税屋提示——依据浙国税法[2007]12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第二次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7月1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式样 粮食销售发票全省统一,票头名称为:“浙江省粮食销售统一发票”。发票种类码为24,发票区别代码为10位数。手开发票规格为190x105(40K),电脑发票规格为190X114.3。发票一式四联:第一联存根联,印色为黑色,留存备查;第二联发票联,印色为棕色,购货方作报销凭证;第三联记帐联,印色为蓝色,开票方记帐;第四联随货同行联(承运联),印色为绿色,作备查凭证。粮食销售发票手开版票面金额有万元、十万元版两种。 二、印制 粮食销售发票由省国家税务局集中统一印制,套印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宁波市所用的发票套印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监制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发票的具体印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国税局的有关规定印制。 三、使用范围 粮食销售统一发票,专用于从事粮食经营及加工业务的企业、单位和个人销售粮食时使用。包括粮站、粮食交易市场等批发、零售业务。 四、领购 粮食销售发票领购采用逐级领购方式,按季向上级国税部门上报印制计划。 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粮食销售发票的管理,确保粮食销售发票州顷利实施。对目前粮食经营,加工企业使用的各类发票在年底前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同时,加大稽查力度,一旦发现企业不按规定使用粮食销售发票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1998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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