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琼国税发[2006]182号 2006-09-21 税屋提示——依据琼国税发[2008]64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本法规自2008年4月8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4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县生产型出口企业(除海口市外)的出口合同备案工作由企业直接报送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下同)备案,省局将备案后的情况反馈各市、县局用于企业申报审核。 二、请海口市局于2006年10月20日前将本次生产型出口企业的合同备案工作以及《出口合同备案登记表》一同书面报送省局。 三、请及时将贯彻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报告省局。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00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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