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业主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费用扣除标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地税函[2006]142号 2006-03-29 税屋提示——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1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需要修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06月2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省局决定,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业主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提高到每人每月1600元。 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06年3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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