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路交通运输企业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赣地税发[1995]214号 1995-9-13 税屋提示——
1.依据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和部分条款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7年09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2.依据江西省地方税务局2016年第3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1日起,本法规第一条废止。 3.依据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9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有效、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3年11月5日起,本法规第一条废止。
近接部分地市地方税务局来函,要求省局对公路交通运输企业计税依据问题进一步统一明确。为此,根据现行营业税政策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条款废止]运输企业从事客、货运输在票价外向对方收取的燃料差价补贴、保险费等、应并人计税营业领,按“交通运输业”税目汁征营业税。 二、汽车站为其他运输企业代售车票等代理业务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按“服务业—代理业”征收营业税;运输企业支付给汽车站的手续费不能从其运输计税营业额中剔除。 特此通知,请依照执行。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1995年9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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