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建省福宁高速公路服务有限公司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国税函[2003]646号 2003-12-31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四批)的公告,本法规自2010年11月15日起全文废止。
近接福建省福宁高速公路服务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报告》(福宁高服财字[2003]009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下属的福建省福宁高速公路服务有限公司宁德分公司2003年度上交管理费20万元在所得税前列支。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2003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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