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函[2010]65号 2010-02-10 各市地方税务局,顺德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省局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形成的限售股转让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 各市可结合本地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的开立、账户与资金的管理、个人退税办理等实际情况,自行选择纳税保证金方式或预缴税款方式。为规范和方便管理,一个征收机关原则上只能选择上述一种方式。 二、关于限售股转让所得纳税保证金的收款凭证种类 主管地税机关应依据证券机构提供的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开户银行的进账回执联或收账通知单开具《税收电子转帐专用完税证》(二联式),作为证券机构缴纳纳税保证金的收款凭证,凭证“税(费)种”栏写明“代扣个人所得税”,“备注”写明“代扣个人所得税纳税保证金”;并根据《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分纳税人开具《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税收电子转帐专用完税证》的税收管理附列资料联与对应的《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存根联合并装订以备查。 三、关于限售股转让所得完税凭证及纳税保证金收款凭证的开具 采用纳税保证金方式的,在大集中征管系统增挂相应功能前,《税收电子转帐专用完税证》(开具给证券公司)、《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开具给纳税人)均在大集中征管系统外打印,并采取手工方式办理结报缴销手续。 采取预缴税款方式的,依据证券公司缴款方式在大集中征管系统中开具相应种类的完税凭证;主管地税机关根据《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分纳税人开具的《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暂在系统外打印,该凭证仅做数量结报。 四、关于限售股转让所得纳税保证金的核算 各县级以上地税机关应当根据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进行限售股转让所得纳税保证金的会计核算;在大集中征管系统增挂税务代保管资金收付、核算功能前,各会计核算单位暂采用手工方式记账。 五、关于预缴税款方式的税款退库 由于证券机构代缴个人所得税在先,因此纳税人多缴税款按现行国库核算管理办法规定须按原入库渠道退证券公司;为满足纳税人提出多缴税款直接由国库退还个人的要求,各市地税局应积极与当地国库部门沟通协调,尽可能为纳税人提供便捷、周到的服务。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〇年二月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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