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地税征[1995]33号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使用“山西省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5-08-17
摘要:各级地税机关和各用票单位、个人,都要按全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不动产销售发票的管理。经营者不得以其他票据代替不动产销售发票。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罚。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使用“山西省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的通知

晋地税征[1995]33号      1995-08-17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为了适应我省不动产销售市场发展的需要,统一规范不动产销售发票管理,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从一九九五年十月一日起在全省统一使用“山西省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不动产销售发票,票样附后),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境内从事不动产销售的所有经营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都必须使用不动产销售发票。

  二、不动产销售发票由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制定式样,由市、县地税机关印制、发放。

  三、不动产销售发票为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根联(黑),第二联发票联(棕),使用浅黄色底纹纸,并套印大红色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第三联记帐联(蓝)。

  发票规格为:190cm(长);105cm(宽)。发票按市县编号。

  四、各级地税机关和各用票单位、个人,都要按全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不动产销售发票的管理。经营者不得以其他票据代替不动产销售发票。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罚。

  附件:山西省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票样(略)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1995年08月17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