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重大市政工程项目按规定征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地税流[2002]196号 2002-4-28 税屋提示——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13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自2014年07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通知》(沪财法[2002]36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关于对本市重大市政工程项目征收建筑安装营业税问题的通知》(沪税政一[1994]137号)和《关于对本市重大市政工程项目征收建筑安装营业税问题的补充通知》(沪地税一[1995]51号)已废止并停止执行。对上海市市政工程建设处、上海市公路管理处、长宁区凯桥绿地建设指挥部申请的汶水路拓宽工程、龙吴路改建工程、吴中路、桂林北路改建工程、武宁路改建工程、凯桥、华山路两块大型公共绿地建设工程、龙吴路拓宽(南段)工程应按规定由工程施工单位自行缴纳建筑安装营业税。 今后对新列入市政重大工程的项目,均不再执行由项目建设单位统一缴纳建筑安装营业税的政策,而由施工单位按规定缴纳。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00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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