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税所一[2001]99号 2001-03-26 税屋提示——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1号 上海市关于发布2010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5月13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适用范围。本通知适用于经批准实行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总机构或集团母公司及其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汇缴企业和全部或部分成员企业均在本市的,不执行本通知规定的征收管理办法。 二、汇缴企业所属成员企业按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额的60%就地预交。 三、本市汇总纳税的金融保险企业,以分行(分公司)为就地预交所得税的成员企业。 特此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01年3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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