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湖北高路油站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鄂国税函[2009]178号 2009-11-19 各市州、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湖北高路油站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的生产经营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改变其增值税征收方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9年1月1日起,湖北高路油站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增值税征收方式按《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国税函[2009]94号)文件执行。 二、湖北高路油站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于2009年11月份正式启用《增值税纳税申报信息传递管理系统》。 三、湖北高路油站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加油站名单见附件,名单如有变动,省局将及时发布。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2009年11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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