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纠正在征收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同期银行储蓄存款利息做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甬地税一[1999]192号 1999-10-20 税屋提示——依据甬财税法[2007]73号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3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纠正在征收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同期银行储蓄存款利息做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81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补充规定如下,希一并贯彻执行。 对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转制企业及其他企事业单位个人2000年1月1日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和企事业单位发放给个人的集资利息一律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得扣除费用。1999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上述各种股息、红利和利息仍按原办法规定执行。 上述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应是直接向纳税义务人支付利息、股息、红利的单位,所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应就地入库。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1999年10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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