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对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外国企业核定征收所得税的利润率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大国税函[2004]76号 2004-12-12 税屋提示——依据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18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8月2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近几年来,我局不断加强和规范对在我市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外国企业缴纳所得税的征管,对应核定利润率征收所得税的,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统一规范了核定利润串的标准,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为鼓励企业进一步开展业务,根据目前从事此类业务的外国企业的利润情况,对应按照收入核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所得税的,其核定利润率标准做如下调整: 一、在我市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利润率标准为10%。在我市提供管理、咨询、认证等劳务的外国企业,利润率标准为20%。 二、此利润率标准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发生经营行为,在2005年1月1日以后缴纳税款或汇算清缴的企业也可按此利润率执行。 三、在2005年1月1日以前已经汇算完毕的企业,其已征税款不再按此标准清算。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二00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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