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外经贸委关于印发《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法[2001]266号 2001-04-24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10月1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改善全市的投资环境,促进经济发展,保障外商的合法权益,市外经贸委制发了《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处理办法》(京经贸促字[2001]4号),现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 一、市局法制处是负责全系统外商投资企业投诉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受理投诉人的直接投诉以及上级机关或有关部门转来的投诉,并根据投诉内容将投诉转市局有关部门或区、县局、分局办理; 二、各区、县局和分局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是受理其征管范围内外商投资企业投诉的日常办事机构。同时,对其它区、县局、分局征管范围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应当先予受理,并在受理后3日内将投诉资料报市局法制处。 三、公单位、各部门对接办的投诉,要按照《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处理办法》规定的程序、方法和时限,认真及时地办理。对投诉中提出的建议,要认真研究,制定措施,加以改进。 四、各单位、各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投诉的办理工作,做好投诉资料的登记和管理。 各单位对在处理投诉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向市局反映。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01年4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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