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户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的通知[全文废止] 川国税发[1999]32号 1999-05-17 税屋提示——依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5年12月1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户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的通知》(国税发[1999]59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国税征管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要充分提高对该项工作的认识。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工作是总局部署的专项工作,时间紧,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各级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主动向地方党政汇报,密切部门配合,统筹协调,突出重点,认真组织实施,确保该项工作的顺利完成。通过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工作,巩固去年漏征漏管户清查、商业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调整工作和个体私营税收专项检查的成果。 二、加强宣传和注意社会稳定。在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工作中,各地要切实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解释工作,严格按照总局文件精神和《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程序和方法进行核定和调整,认真执行税收政策,严格执法程序和手续,努力提高执法水平,注意工作方法,防止简单从事,对可能发生的情况要考虑周到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抓住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工作的重点。税负偏低、税收漏洞大的行业、专业市场和其他重点户是我省国税系统重新核定和调整金额的重点,各地可根据实际确定具体重点对象,调整定额的幅度按照有利于加强日常征收管理、有利于缩小定额与实际经营额之间的差距、有利于今年个体私营税收收入增长和任务完成的原则确定。 四、我省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工作从1999年5月中旬开始至6月底结束。具体划分阶段由各地确定,原则上可将重点放在典型调查和重新核定及调整定额阶段。各地要加强调查研究,注意掌握情况,密切上下联系。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工作结束后,各市、地、州国税局,省局直属分局于7月5日前将《重新核定和调整个体工商户定额情况统计表》和总结一并报送省局。 有关总局对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工作组织检查验收事宜,省局将按总局要求办理,不再另行安排。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1999年05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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