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娱乐业部分项目营业税运用税率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嘉地税一[1999]159号 1999-09-27 税屋提示——依据浙嘉地税法[2007]181号 浙江省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12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娱乐业部分项目营业税适用税率的通知》(浙地税一[1999]5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本级娱乐业征管问题,将有关政策明确统一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卡丁车、淘气包、碰碰车、蹦蹦床等游乐项目,应按娱乐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二、经营网吧业务,应分别具体项目适用税率征收营业税。从事网上游戏和其他计算机游戏项目,应按娱乐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在网上从事其他业务项目,应按服务业务税目征收营业税。 三、健美、舞蹈培训、小主持人培训等培训项目、乒乓球、羽毛球项目暂按文化体育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四、各种棋牌室项目,应按娱乐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五、凡是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税项目的单位(包括公园、青少年宫、妇女活动中心、群艺馆等社团、事业单位)和个人都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浙江省嘉兴市地方税务局 1999年09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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