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农税字[2004]15号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4-09-14
摘要: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作出如下补充规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土地使用权的,按土地出让、转让合同规定的总价款一次性计征契税。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财农税字[2004]15号        2004-09-14

  税屋提示——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公告2016年第10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9月2日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2号附件1现行有效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60件)废止,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0号附件1全文有效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65件)废止,故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作出如下补充规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土地使用权的,按土地出让、转让合同规定的总价款一次性计征契税。

  本通知从文到之日起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2004年0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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