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政办发[2019]55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浙江建筑业开放发展的若干意见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9-10-25
摘要:加强税收政策宣传和境外税务指导,落实有关多双边税收协定,落实境外所得税税收抵免政策,避免重复征税。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浙江建筑业开放发展的若干意见

浙政办发[2019]55号          2019-10-25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关于以“一带一路”建设为统领构建全面开放新格局的意见》(浙委发[2018]20号)精神,为进一步推进浙江建筑业开放发展,不断深化国际产能合作,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以“八八战略”为指引,以“一带一路”为统领,认真落实开放强省工作导向,充分发挥浙江建筑业实力较强、机制灵活、外向度高的优势,以“最多跑一次”改革为牵引优化营商环境,着力产业结构调整、加大政策扶持,大力实施建筑业“走出去”发展战略,加快构建全面开放新格局,推进我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实现我省由建筑大省向建筑强省跨越,努力打造“中国建造”标杆省份,为我省“两个高水平”建设作出贡献。

  (二)主要目标。到2020年,全省境外承包工程营业额达到85亿美元以上,培育4家对外承包工程企业进入《美国工程新闻纪录》(ENR)国际承包商250强和国际工程设计企业225强;到2022年,全省境外承包工程营业额力争达到100亿美元以上,形成一批工程总承包企业和国际市场竞争力强的外向型建筑企业。

  二、提升国际工程承包能力

  (一)培养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骨干企业。鼓励和支持我省建筑业企业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确定一批具有相当规模和竞争力的国际工程承包商、国际工程设计企业和国际工程咨询企业作为重点培育对象,并列为《浙江省对外承包工程承包商推荐名录》定期发布。引导建筑业企业向公路、水利、铁路等“一带一路”重点投资领域拓展,主动接轨国际工程承包和管理方式,加快向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咨询转型,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对对外承包工程骨干企业,可申请核发省级权限内的市政、交通、水利等施工总承包资质,拓展海外基础设施市场。企业在境外取得的工程业绩可作为申报企业资质、参与省内同类工程招标投标的有效业绩,且业绩不考核其是否超越资质承包范围。鼓励民营建筑业企业与国有大型企业合作,通过项目合作、股份合作、资本合作等形式组成混合经济体,提升我省建筑产业国际化水平。(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列第一位者为牵头部门或单位,其他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

  (二)加强长三角一体化合作。对接长三角一体化国家战略,巩固我省建筑业在长三角区域市场传统优势,实现“一带一路”和长江经济带联动发展。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打造统一、开放、公平的建筑市场环境,全省各地不得以备案、登记、限制投标等方式设置区域和行业市场壁垒,对具备相应资质的建筑业企业,鼓励项目业主不设置初始业绩门槛。探索建立长三角区域跨省市建筑企业、各类建筑业从业人员资格、信用评价互认机制,实现长三角区域建筑市场、标准、管理一体化。充分发挥长三角区域各地建筑业的发展优势,推动长三角区域建筑业资源整合,鼓励组建长三角建筑业产业联盟,组团发展,共同开拓国际工程建设市场。(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

  (三)建立重大项目对接机制。建立对外承包工程信息发布平台,主动对接国家相关部委、驻外使领馆经商处、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进出口银行、中国信保等相关单位,帮助企业及相关产业链上的企业进入商务部援外企业名单,承接国家“两优”项目、援建重大项目、国家海外重点投资项目等。对我省各级政府和企业投资的境外经贸合作园区和系列服务站项目,鼓励优先对接我省对外工程承包企业。鼓励建筑业企业与产业链上下游合作,共同推进与工程项目相配套的产业加工生产、带动成套设备、技术标准及服务出口。(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进出口银行浙江省分行、出口信用保险浙江分公司)

  三、强化财税金融支持

  (一)加大财政资金支持。统筹运用国家外经贸发展资金和省级商务发展专项资金,充分利用浙江丝路产业投资基金,探索设立省级建筑业“一带一路”发展专项基金,支持我省建筑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展投资合作和对外工程承包。支持企业申报国家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确定一批建筑强市(县)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鼓励企业向中国进出口银行等拥有国家主权信用评级的政策性金融机构申请开立保函。对企业承揽境外工程发生的项目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保费,政府可给予一定补助,具体额度由各地确定。(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各设区市政府)

  (二)落实各项税收政策。加强税收政策宣传和境外税务指导,落实有关多双边税收协定,落实境外所得税税收抵免政策,避免重复征税。完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引进的跨国经营管理和技术高端人才以及长期外派国外工作的高管,其住房货币补贴、安家费、科研启动经费等费用可列入成本核算。(责任单位:浙江省税务局)

  (三)综合发挥各类金融工具作用。鼓励金融机构对实力强、信誉好的建筑企业开展的境外承包工程项目提供人民币中长期贷款和外汇周转贷款支持。对工程总承包(EPC)、建设—运营—移交(BOT)、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工程项目,可通过封闭贷款、担保 贷款、信用证、保函等多种形式满足企业融资需求。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和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力度,鼓励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为企业提供国别和项目风险咨询服务。在建筑企业、银行、保险公司三方之间推广战略合作,优先为我省的龙头建筑企业提供各类授信和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业务。积极推动搭建全省“走出去”信用风险统保平台。(责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金融监管局、省银保监局、进出口银行浙江省分行、出口信用保险浙江分公司)

  四、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一)完善通关用汇服务。对国有企业因项目需要拟派出国出境人员,可以办理“一次审批、一年内多次出国有效”的任务批件。鼓励“走出去”企业申办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商务旅行卡,海关要为境外承包工程企业提供通关便利。提升用汇结汇便利度,外汇管理部门要根据境外工程承包项目特点,支持境外工程承包项目正常、合理的用汇需求,为建筑企业在对外担保、境内外融资、跨境资金流动等方面提供配套服务。(责任单位:省外办、省国资委、省外汇管理局、杭州海关、宁波海关)

  (二)培育国际工程人才队伍。以对外承包工程商会为平台,依托清华长三角研究院、浙江大学、浙江建设职业技术学院等科研教育机构,建立国际工程经营管理知识培训和经验交流机制。探索设立“丝路学院”“国际承包工程人才基地”“省国际劳务服务公司”等培训服务机构。联合重点企业长期开设各类国际发展培训班,加强人才交流,形成人才“走出去”“引进来”和“项目在建期”“项目空档期”双向互联互通的人才共享模式。对海外业务人才职称资格评定,可将国际认证证书、海外工作业绩等要素与国内职称评定予以挂钩。(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建设厅、省商务厅)

  (三)加强工程标准互联互通。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中外标准对比研究,适应国际通行的标准内容、要素指标和相关术语,缩小与国外先进标准的技术差距。加大我省企业标准的宣传推广力度,以“一带一路”倡议为引领,优先在对外投资、技术输出和对外承包工程中推广应用,积极融入我省标准联通共建机制。开展国际标准认证、交流等活动,组织专家开展国内外工程建设相关法律、规范、标准的中外文互译。(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

  (四)强化境外工程风险防控。建立企业境外经营风险预警机制,加强国家、地区和行业的风险评估和指导,及时发布风险预警信息。指导企业做好项目前期的风险评估及风险规避方案,制定好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用好出口信用保险等政策性避险工具、市场化风险管理工具。各级政府、部门要建立境外经营可能遇到的纠纷和突发事件处置机制,加强对境外企业、项目的生产安全、人员管理和风险管控等方面的监督检查,指导企业做好突发事件处置。(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省外办、出口信用保险浙江分公司,各设区市政府)

  (五)发挥商会协会作用。支持省对外工程承包商会和各级建筑行业相关协会发挥信息搜集、人才培训、业务咨询等服务功能。建立境外工程承包企业联谊交流机制,加大对外承包工程宣传,组织境外工程承包企业推介和市场对接活动,为对外承包企业牵线搭桥。建立国际工程法律顾问团,帮助“走出去”建筑企业开展国际工程法律纠纷援助。积极引导“走出去”企业加强联合协作和行业自律,避免无序竞争。(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建设厅)

  五、加强组织领导

  (一)建立统筹协调机制。建立省级建筑业开放发展的统筹协调机制,分析建筑业“走出去”形势,研究解决重大问题,认真落实对外承包重点项目、重点企业的跟踪服务机制,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对策,协调解决项目实施遇到的难题。对列入省重点培育的建筑业企业,建立省市县(市、区)三级联动推进机制,协调解决境外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省商务厅,各设区市政府)

  (二)加强督促指导。制定建筑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年度任务书,落实各地各部门重点任务分工。各级政府、省级相关部门要结合“三服务”工作,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及时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建立和完善科学评价考核体系,加强走出去企业绩效评价,加强统计分析。建立容错纠错机制,落实尽职免责要求,激发企业走出去的热情与动力。(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建设厅、省国资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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