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地税函[2007]70号 2007-3-30 税屋提示——依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 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03月0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有关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管的补充规定 (一)按照《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要求,各县(市、区)地税机关对定期定额户的典型调查户数不得低于该行业、区域总户数的5%(含)。对其进行典型调查时,应深入分析,准确测算出所需要的系数和数据,力求定额的合理性。 (二)按照《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要求,全省统一定额执行期为一个公历年度;开业不足一个公历年度的,以当年实际经营期为一个定额执行期。如因季节性经营较强等原因造成经营额幅度变化明显的地区或行业,可由各市局根据实际情况按纳税人的经营类别设定季度或半年的定额执行期。 (三)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所列情形,即当定期定额户的“定额与发票开具金额或税控收款机记录数据比对后,超过定额的经营额、所得额所应缴纳的税款”,应当向税务机关办理相关纳税事宜。该条款适合我省地税系统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户,不适用于实行定期定额加发票征收方式的个体户。对实行定期定额加发票征收方式的个体户,其发票开具的金额或税控收款机记录的数据,税务机关应按全额计征。 (四)按照《办法》第十四条要求,各地可以根据“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方便纳税人、降低税收成本”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对定期定额户采取简并征期,或网上申报纳税,或委托代征等税款征收方式。 (五)按照《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要求,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30日内,对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与税务机关核定的经营额、所得额不一致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按年分月如实填报《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税纳税分月汇总申报表》(附件1)。申报额超过定额的,税务机关按照申报额所应缴纳的税款减去已缴纳税款的差额补征税款;申报额低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款。 (六)按照《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要求,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内所有纳税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税务机关核定定额20%(含)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主管地税机关进行申报并缴纳税款。 (七)按照《办法》第十九条和《通知》第十二条要求,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三个月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定额20%的,应当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税务机关应按照规定重新核定定额。 (八)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要求,经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定期定额户在以前定额执行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或者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20%而未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及结清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其经营额、所得额连续三个月超过定额20%的,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重新核定其定额。 (九)对《通知》第三条规定实行个人所得税附征率问题,鉴于目前省局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44号)规定,已将双定户定额管理软件中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年)=(核定月应纳税经营额×行业平均利润率-1600元/每月)×12;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月)=(应纳税所得额(年)×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2。因此,主管地税机关对个体工商户使用双定户定额管理软件征管时,就不需采用个人所得税附征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十)按照《通知》第六条要求,对未达到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主管地税机关要做到户户登记、户户辅导、户户核定。下达纳税人通知时所用文书为《未达起征点通知书》(附件2)。 未达到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其实际经营额达到起征点的,要按照规定进行申报纳税;对其连续三个月达到起征点的,主管地税机关要及时给予重新核定定额。经税务机关检查发现核定时未达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的月经营额达到起征点的,税务机关应当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十一)按照《通知》第十一条要求,对实行简并征期的定期定额户,在简并征期结束后30日内,对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如与税务机关核定的经营额、所得额有不一致的,应当向税务机关办理分月汇总申报。所用文书同上“(五)”。 (十二)对定期定额户发生停业的,其办理程序及使用的有关文书,按照《河北省地方税收业务工作规程》(2006版)[以下简称《规程》(2006版)]执行。对定期定额户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税务登记人员应发放《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税纳税分月汇总申报表》,并要求其如实填报并提供相应的证件、资料,缴清税款。 (十三)按照《办法》和《通知》要求,省局对《规程》(2006版)中的《核定(调整)定额通知书》做了相应修改(见附件3);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程序及其他有关文书使用按照《规程》(2006版)执行。 (十四)省局此前关于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的征管规定,与《办法》和《通知》及本通知有抵触的,同时停止执行。 二、工作要求 (一)搞好学习和宣传工作。各级地税机关要组织税务干部认真学习《办法》和《通知》,同时要加强对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宣传,坚持文明办税,实行定额公开,增强依法行政的透明度,努力构建和谐的征纳关系。 (二)做好定额核定工作。主管地税机关要认真按照总局《办法》和《通知》要求,认真细致、实事求是地做好个体定期定额户的典型调查和定额核定及定额公示工作;切实推广使用个体工商户定额管理软件,改变定额低、定额不科学和税负不平等问题,努力使个体定期定额户的实际税额接近应纳税额,逐步实现定额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 (三)加强对未达起征点户的管理。主管地税机关要对辖区内的未达起征点定期定额户进行一次认真清理,逐户办理登记,认真进行辅导,及时核定定额,切实规范对未达起征点户的管理。 (四)适时修改有关软件。近期,省局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办法》和《通知》的有关要求,对征管应用系统中有关软件进行修改,届时下发基层使用。 各地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附件: 1.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纳税分月汇总申报表 2. 未达起征点通知书 3. 核定(调整)定额通知书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七年三月三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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