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浙江万隆曼卡龙珠宝有限公司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通知 浙国税流[2006]72号 2006-12-11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近接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浙江万隆曼卡龙珠宝有限公司申请连锁门店汇总缴纳增值税的请示》(杭国税流[2006]483号)。经研究,现就浙江万隆曼卡龙珠宝有限公司汇总缴纳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7年1月1日起浙江万隆曼卡龙珠宝有限公司所属非独立核算门店(名单见附件)由总店汇总缴纳增值税。浙江万隆曼卡龙珠宝有限公司总店和门店的税务登记、发票管理、增值税计算、申报和缴纳按照浙国税流[2005]7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浙江万隆曼卡龙珠宝有限公司总店缴纳增值税的入库级次按照浙财预字[2005]2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浙江万隆曼卡龙珠宝有限公司门店发生增减变化的,浙江万隆曼卡龙珠宝有限公司应及时将增减变动名单报送总店和有关门店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 附件:浙江万隆曼卡龙珠宝有限公司总、门店名单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二00六年十二月十一日 浙江万隆曼卡龙珠宝有限公司总、门店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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