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让公路、桥梁收费站经营权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闽地税政一[2000]30号 2000-6-26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3年9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明确政府转让收费专营权是否征收营业税的函》(1999年10月22日)收悉。对政府转让公路、桥梁收费站的收费经营权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我局专题请示了省政府。近接省政府办公厅批复,称:“根据福州市政府与福州鑫远城市桥梁有限公司签订的《专营权协议》的有关条款内容,按照现行营业税法的有关规定,福州市转让二桥、三桥、四桥及白湖亭收费经营权取得的收入应缴纳营业税及其他地方性税费。”请你局遵照执行。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00年6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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