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国税流[2007]23号 2007-04-30 税屋提示——依据浙国税流[2008]67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再生资源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4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主管国税机关应立即开展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的摸底调查、清理工作,对年销售额超过180万元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必须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同时应根据国税发[2004]60号文件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重新确定其免税资格。 二、自2007年6月1日起,纳入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管理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包括废旧物资和其它应税货物)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货物销售普通发票均应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已领用但尚未使用的非防伪“浙江省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和“浙江省货物销售统一发票”由主管税务机关予以缴销。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废旧物资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应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中第15栏“免税货物销售额”栏。 三、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生产企业购进废旧物资,取得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于2007年8月份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并使用《废旧物资发票抵扣清单》进行采集,逾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取得的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应按规定认证后予以抵扣,并应将数据填报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7栏“废旧物资发票”栏中,无需再填报《废旧物资发票抵扣清单》,以免造成重复采集。2007年9月份纳税申报期开始,《废旧物资发票抵扣清单》停止使用。 四、根据《浙江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浙国税流[2006]61号)的有关规定,将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一般纳税人和有废旧物资抵扣的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一窗式”票表比对内容作如下修改: (一)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一般纳税人销项票表比对内容 用防伪税控报税系统采集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金额”数据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中第15栏“免税货物销售额”项数据比对,二者的逻辑关系是报税系统采集的销项信息必须小于或等于申报资料中所填列的销项数据。 (二)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废旧物资进项票表比对内容 2007年8月份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用防伪税控认证系统采集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金额”加上《废旧物资发票抵扣清单》中“发票金额”栏的合计数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7栏“废旧物资发票”的“金额”栏比对,二者的逻辑关系是前者必须大于或等于申报资料中所填列的进项数据。 2007年9月份开始:用防伪税控认证系统采集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金额”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7栏“废旧物资发票”的“金额”栏比对,二者的逻辑关系是认证系统采集的进项信息必须大于或等于申报资料中所填列的进项数据。 五、各市局应编制推行情况表(见附表),于2007年5月31日前报省局。 附表: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一机多票系统推行情况表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七年四月三十日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一机多票系统推行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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