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人社[2022]462号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2-12-06
摘要:《通知》进一步扩大了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实施范围,我市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均可申请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到期后,申请缓缴企业可在2023年底前以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渝人社〔2022〕462号           2022-12-06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税务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税务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税务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税务局: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5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区县(自治县)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全面落实《通知》精神,充分认识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重要意义,深刻认识进一步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在助力疫情防控稳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从思想上、行动上、措施上落细落实,充分释放政策红利,惠及更多市场主体,发挥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的实施效果,持续用力促进保市场主体保就业保民生。

  二、精准把握政策。《通知》进一步扩大了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实施范围,我市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均可申请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到期后,申请缓缴企业可在2023年底前以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加强经办服务。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认真实施国家和我市研究制定的系列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要多渠道、全方位开展宣传工作,提高政策知晓度,让政策适用企业“应知尽知”,让符合条件有缓缴意愿的企业“应享尽享”。要按照国家和我市要求,想企业之所想,解企业之所困,健全部门协作机制,加强数据共享,切实优化、精简办事流程,实现企业“即申即享”,减轻企业缓缴申请和补缴的事务性负担,提升经办服务便捷度和企业的满意度,帮助企业渡过难关。要做好缓缴期间企业和职工的权益保障,在提供社保缴费查询、出具缴费证明时,对企业按照政策规定缓缴、补缴期间认定为正常缴费状态,不得作欠费处理。企业已依法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职工个人缴费状态认定为正常缴费。对缓缴企业职工申领养老保险待遇、办理关系转移的,要及时妥善处理缓缴企业为其补齐缓缴的养老保险费的业务申请,维护好参保职工的权益。妥善处理与职工落户、购房、购车以及子女入学资格等政策的衔接问题。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22年12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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