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促进住房二级市场发展的若干税费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闽财税政[1999]6号 1999-03-09 福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福州市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闽政[1998]文463号)转发给你们,并对住房二级市场实行5%综合征收率涉及的各税费具体分拆比例规定如下: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1999年3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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