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涉税业务全区通办的公告[全文废止]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2016-04-28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全区通办业务范围 全区通办业务范围包括税务登记、发票办理、资格认定、税收优惠、申报纳税、证明办理、宣传咨询等7类85项涉税业务(特殊业务事项除外,具体通办事项见附件1)。 二、特殊业务事项办理规定 (一)以下特殊业务事项暂不纳入全区通办,在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红字专用发票代开(包含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纳税评估自行补正申报,增值税、消费税一窗式比对不符申报,稽查查补税款开票,稽查查补预收税款开票。纳税人异地申报缴纳税款的,目前暂时只能使用财税库银横向联网方式。 (二)纳税人存在欠缴税款、逾期未申报、违章行为未处理、稽查未结案情形或者属于非正常户的,不实行全区通办,应在主管国税机关办理涉税事项。纳税人在主管国税机关消除上述情形的,可办理全区通办业务。 (三)以下特殊业务事项仅在市级国税局所辖范围内实行同城通办: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领用和退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采集,发票认证。 (四)以下地税业务仅在未分设地税局地区的国税局(见附件2)之间实行通办。包括: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资源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水利基金等减免优惠备案,自然人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纳税人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单位纳税人车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等申报事项。 三、全区通办途径 纳税人不能通过网上办理或不愿通过网上办理,确需上门在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业务的,可就近选择区内国税机关任何一个办税服务厅(见附件2)办理有关涉税事宜。 四、涉税资料提交 纳税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提交涉税资料。纳税人通过网络提交的资料,由纳税人自行保存、备查,待一个纳税年度结束后在规定的时限内一次性集中报送主管国税机关。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公告内容由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6年4月28日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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