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为销货方,由于自身的原因,将增值税发票放置过期,未将发票交给对方,这种情况我单位应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开票有误等情况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 (二)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四)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贵公司的这种情况,在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前提下,我们分析,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如果购货方,购入的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如购入用于非应税项目的,不需要认证和抵扣的,这时贵公司将现仍未交付对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交付给购货方,购货方可凭证其作为记帐凭证,同时减少滞留票所带来的不便。二是购货单位所购入货物的进项税额应抵扣,这种情况下,因贵公司在规定的时间里未将发票及时交付对方,且在时间上已超出认证和开具红票的期限,所以不符合开具红字发票的规定。对此出现的一些问题均应由贵公司自行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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