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京津冀区域内就医视同备案工作的通知 京医保发〔2023〕7号 2023-03-24 各区(市)医疗保障局,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进一步方便京津冀参保人员区域内异地就医,现就开展京津冀区域内就医视同备案的工作通知如下: 2023年4月1日起,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各统筹区参保人员,在京津冀区域内所有定点医药机构住院、普通门诊就医、购药等,均视同备案,无需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即可享受医保报销待遇。参保人员在京津冀区域内因门诊慢特病就医,无需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应按照参保地规定办理门诊慢特病资格认定及登记(备案)手续。视同备案后,参保人员区域内发生费用的医保报销待遇不变,执行参保地相关政策。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3月24日 《北京市医保局 天津市医保局 河北省医保局关于开展京津冀区域内就医视同备案工作的通知》解读 一、背景依据 《北京市医保局 天津市医保局 河北省医保局关于进一步扩大京津冀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互认范围等有关工作的通知》(津医保发〔2022〕62号)。 二、目标任务 本市参保人员在津冀两地就医视同已备案,无需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即可享受医保报销待遇。 三、涉及范围 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超转人员、离休统筹人员、医疗照顾人员。 四、主要内容 (一)本市参保人员在津冀两地所有定点医药机构住院、普通门诊就医、购药等,均视同备案,无需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即可享受医保报销待遇。 (二)本市参保人员在津冀两地因门诊特殊病就医,仍需按规定办理门诊特殊病异地就医备案手续。 (三)视同备案后,本市参保人员津冀两地发生费用的报销待遇不变,执行我市相关政策。 (四)天津市、河北省参保人员来京就医政策详情由参保地负责解释。 (五)本通知自2023年4月1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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