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太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1999]836号 1999-12-06 重庆、四川、贵州、江苏、上海、湖南、陕西、河北、辽宁、江西、云南、湖北、安徽、河南、广东、天津、北京、山东、黑龙江省(直辖市)地方税务局: 接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庆太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下属企业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的请示》(渝地税发[1998]304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太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1999年度,向重庆市外所属企业(详见附件)按其年实际销售收入的1.35%提取总机构管理费。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由所属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年实际销售收入核定。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总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1999年12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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