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新地税发[2006]65号 2006-3-22 税屋提示——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8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09月2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全区地税系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加强货物运输业的税收管理》“三个办法一个方案”和若干文件政策规定以来,各地在执行中陆续反映了一些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税收征管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纳税人认定问题 (一)依照“三个办法一个方案”的规定,从事货物运输业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个体运输业户以及融资租赁车辆运输业户不得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 (二)对既自有车辆又有挂靠车辆的运输企业,依照“三个办法一个方案”不得认定自开票纳税人,但为方便运输企业开具发票,主管地税局可委托经区局认定批准的中介机构到其运输企业实施代开票。 二、关于统一税收政策问题 (一)自2005年11月1日起,对自开票纳税人依照规定征收营业税、城建税及附加后,预征3.3%所税,年末进行清算;对自开票纳税人异地发生劳务代开发票时,多缴的所得税不予退税。 (二)依照有关政策,对符合减免税条件的运输业户实行定额免税,其免税额暂按各地现行各类型货物运输车辆的每月每吨征收的定额税,对享受减免税户发生运输劳务开具的发票应按6.6%税率征税。同时要做好享受减免税户纳税人的资格审核、登记台帐与管理工作。 三、关于开具货运发票问题 (一)经区局批准的中介机构实施代开发票时,应依照总局下发的“三个办法一个方案”和国税[2004]135号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中介机构税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所代开发票上加盖中介机构财务印章和中介机构代开票人专章,专章式样见国税发明电[2003]53号第五条。 (二)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中介机构税收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做好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批准的代开票中介机构代开票人员的《税收代征证》核发工作。 (三)各级地税局不得违反总局规定,委托“街道办事处、运管站、稽征站”及其他单位实施代开发票。 四、代征手续费问题 依照《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地方税务局要按规定向委托代征税款单位支付代征税款手续费”,具体标准按照“新政办发[2005]45号”第六条规定的标准执行。 五、各地、州(市)地税局及各县(市)地税局,要做好与同级国税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应做到一个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研究解决货物运输业税收征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消除政策执行上的偏差,解决不符发票信息反馈不及时、涉税案件查处和协作不力等问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06年3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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