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计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的通知 商合函[2022]16号 2022-1-2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有关企业: 根据国家统计局《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2017年国家统计局令第22号)的规定,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紧密围绕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统筹发展与安全,推进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结合近年我国对外投资业务特点和管理需要,对2019年1月印发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进行了修订和补充。主要调整内容如下: 一、“总说明”部分 (一)在“质量控制”中增加“商务部通过建立健全对外直接投资统计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实现统计调查全流程的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 (二)增加“监督检查”和“统计资料的管理”内容。 (三)对“填报要求”内容进行了完善。增加了统计人员相对稳定、节能环保产业分类标准等要求。 二、“调查表式”部分 (一)将“主要国际产能合作领域情况”年报表,调整为“境外电力领域投资情况”表(FDIN8表),准确掌握我国企业对外电力领域投资情况。 (二)增加“境外主要农产品产出情况”年报表(FDIN9表),将“农业对外投资合作情况”月报表(FDIY4表)的“带动国内农机具出口”指标,调整为“带动国内农业相关产品出口”。 (三)增加“境外企业在外人员月度变动情况”表(FDIY7表),及时反映对外投资项下中方人员在外的实际情况。 (四)增加“境外节能环保产业月度投资情况”表(FDIY8表),准确掌握我国对外投资流向节能环保产业的规模、结构。 (五)取消“对外投资带动货物进出口月报”表(FDIY7表),有关数据通过部门数据共享。 (六)“境外企业返程投资情况”年报表(FDIN5表)中增加“年末从业人员数量”指标。 (七)完善“境外主要矿产资源情况”年报表(FDIN7表),明确相关指标的计算口径。 三、“主要指标解释及概念界定”部分 增加“境外企业中方从业人员”的统计界定;增加“对境内投资者的负债”指标解释。 四、“附录”部分 增加“附录七《节能环保产业统计分类标准》”。 现将修订后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印发给你们,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商务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的通知》(商合函〔2019〕3号)同时废止。 商务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2年1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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