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人社发[2024]9号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调整2024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障相关待遇标准的通告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24-06-26
摘要:2023年12月31日(含)前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老年保障福利养老金人员,自2024年1月1日起,调整城乡居民养老保障待遇标准。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调整2024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障相关待遇标准的通告

京人社发〔2024〕9号                2024-06-26

  为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障水平,按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障待遇确定和正常调整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居发〔2018〕174号)规定,结合北京市经济发展情况,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现就调整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和老年保障福利养老金标准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2023年12月31日(含)前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老年保障福利养老金人员,自2024年1月1日起,调整城乡居民养老保障待遇标准。

  具体标准:不满65周岁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7元;年满65周岁及以上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2元。

  二、自2024年1月1日起,符合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待遇条件的人员,基础养老金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961元,福利养老金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876元。

  三、已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不计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家庭收入核定。已领取老年保障福利养老金人员,每人每月200元暂不计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家庭收入核定。

  本次调整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

  特此通告。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民政局

2024年6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调整2024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障相关待遇标准的通告》解读

  实施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和福利养老金制度是我市为进一步完善本市社会养老保障体系,保障城乡居民老年的基本生活,实现老有所养而建立的社会保险制度。

  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始于何时?

  答:自2008年开始,我市率先在全国探索建立老年保障和新农保制度,解决了城乡已超过参保年龄范围(男60周岁、女55周岁)和劳动年龄内的农民参加养老保险问题。从2008年开始为全市60岁以上超过参保年龄且无养老保障的老年居民发放福利养老金,当时月标准为200元。2009年我市在新农保制度的基础上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老年保障制度、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制度以外的所有本市城乡居民(男60周岁以下、女55周岁以下),统一纳入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中,建立了个人账户与基础养老金相结合的制度模式。本市城乡居民缴费并达到国家规定领取年龄后,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起步时月标准为280元。两项制度建立后,我市率先在全国实现了养老保险制度的全覆盖。

  二、为什么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调整机制?

  答:2014年,我市按照国务院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文件精神,经报请市政府同意,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暨实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居发﹝2014﹞177号)文件,进一步统一和完善了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自2011年起,我市建立了基础养老金和福利养老金待遇调整机制。2018年,按照人社部、财政部《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21号)精神,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障待遇确定和正常调整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居发﹝2018﹞174号),规定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和福利养老金标准应当随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相关待遇标准同步调整。

  三、目前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情况是怎样的?

  答:截至目前,我市已经连续14年16次调整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障待遇标准。2024年全市享受基础养老金的人数为64.26万人,享受福利养老金的人数为27.60万人,此项政策惠及91.86万人。

  四、专有名词解释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及涉及范围:

  本市户籍人员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五、新旧政策差异

  从2024年1月1日起人均每月增加40元。其中64岁及以下享受待遇人员每月增加37元,65岁及以上人员每月增加42元。

  六、创新特点

  继续对65岁及65岁以上参保城乡老年居民适当倾斜。

  七、注意事项

  每年的4月1日-12月10日为缴费期。

  八、会签单位职责

  市财政部门:安排调待资金到位。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

  市民政部门:已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不计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家庭收入核定。已领取老年保障福利养老金人员,每人每月200元暂不计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家庭收入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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