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水务局关于明确天津市水资源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为确保天津市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顺利实施,进一步明确水资源税征管相关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财政部 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水资源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24年第12号)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水务局共同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水务局关于明确天津市水资源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含政策解读),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2025年1月16日至2025年1月23日期间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网站(网址是:http://tianjin.chinatax.gov.cn)的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天津市河北区自由道68号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资源和环境税处(邮政编码300010),并在信封上注明“水资源税征管事项征求意见”字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25年1月16日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水务局关于明确天津市水资源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财政部 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水资源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24年第12号)相关规定,现将本市水资源税征管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水资源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名录由水利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制定并动态更新。天津市水资源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名录正式公布前,地下水超载地区名录暂按《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划定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和限制开采区的通知》(津政办规〔2024〕6号)中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执行,具体名录详见《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和限制开采区范围图和涉及乡镇(街道)一览表的函》。全市各区取用地表水暂按非水资源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适用税额。水利部正式发布水资源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名录后,按新名录执行。 二、天津市水资源税按季征收。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申报纳税。 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三、纳税人应当自取得取水许可证或取水许可信息变更后15日内,及时填报或修改《水资源税税源明细表》。 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每年1月31日前批准纳税人年度取用水计划。纳税人应当自取得年度取用水计划后15日内,修改相应水资源税税源信息。 五、本公告自12月1日起施行。《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水务局关于发布<天津市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水务局公告2017年第1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水务局 2025年 月 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水务局关于明确天津市水资源税征管事项的公告》的解读(征求意见稿) 一、公告制定背景 2024年10月1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联合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24〕2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水资源税改革。2024年12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水利部联合印发《关于水资源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24年第12号)(以下简称《征管公告》),进一步明确了水资源税征管相关事项。为确保天津市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顺利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水务局联合制定了《关于明确天津市水资源税征管事项的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水资源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范围。《征管公告》第十条规定,水利部公布名录前,可暂由各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确定本省水资源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的具体范围。天津市水资源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名录正式公布前,地下水超载地区名录暂按《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划定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和限制开采区的通知》(津政办规〔2024〕6号)中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执行,具体名录详见《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和限制开采区范围图和涉及乡镇(街道)一览表的函》。全市各区取用地表水暂按非水资源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适用税额。 (二)纳税期限。《实施办法》授权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纳税期限。为减轻纳税人负担,提高办税效率,将天津市水资源税的纳税期限确定为按季申报。 (三)征收管理。明确了纳税人申报取水许可、取用水计划等事项的具体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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