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们是一家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企业,2008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要按照新办法办理免税申报了,我们需要注意哪些规定? 答: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92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 为规范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123号)。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时应注意以下几方面问题:第一,注意免税认定期限及认定申报资料。 小规模纳税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并持有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已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的期限是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之日起30日内;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小规模纳税人,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的期限是首份代理出口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应申报的资料为税务登记证(由税务机关查验)和代理出口协议。 已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的小规模纳税人,认定内容发生变化的,须自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变更手续。 第二,货物出口报关后要留电子数据。 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出口货物报关后,应向海关部门申请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并及时登录"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正式启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的通知》(国税发[2003]15号)有关规定提交相关电子数据。 小规模纳税人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后,须在次月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提供《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申报表》及电子申报数据。 第三,办理免税核销申报注意备齐资料。 小规模纳税人应按月将收齐有关出口凭证的出口货物,填写《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汇总表》、《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明细表》,并于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次月起4个月内的各申报期内(申报期为每月1日~15日),持下列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出口退税业务的部门或岗位)按月办理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并同时报送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电子申报数据: 1.出口发票。2.自营出口货物应提供的其他资料: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申报时出口货物尚未收汇的,可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180日内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在试行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地区,对实行"出口收汇核销网上报审系统"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比照相关规定执行,申报出口货物免税时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税务机关以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数据审核出口货物免税;属于远期收汇的,应按照现行出口退税规定提供远期结汇证明。3.委托出口货物应提供的其他资料: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代理出口协议;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或其复印件;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或其复印件。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提供要求与自营出口货物提供要求相同。 小规模纳税人在按规定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以前出口的货物,凡在免税核销申报期限内申报免税核销的,税务机关可按规定审批免税;凡超过免税核销申报期限的,税务机关不予审批免税。 小规模纳税人无法按规定期限办理免税核销申报手续的,可在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合理理由申请免税核销延期申报,经核准后,可延期3个月办理免税核销申报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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