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中央税收法规集锦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9-10-09
摘要:  一、2009年9月22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对原产于菲律宾老挝和柬埔寨的产品实施中国-东盟自贸区2009年协定税率的通知》(税委会[2009]60号)。   《通知》指出,自2009年10月1日起,对进口原产于菲律宾、老挝、柬埔寨的产品实施中国...

  十二、2009年9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二议定书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国税函[2009]484号)。
  《通知》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二议定书,已于2009年8月24日由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王力和新加坡共和国国内税务局局长李金富分别代表各自政府在新加坡正式签署。该议定书还有待双方完成各自所需法律程序后生效执行。

  十三、2009年9月3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国内采购材料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适用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07号)。
  《通知》明确,根据财税[2008]10号文件的规定,对区内生产企业在国内采购“海关特殊监管区内生产企业国内采购入区退税原材料清单”中列名的产品,进区按增值税法定征税率予以退税是指取消出口退税的产品。上述产品的出口退税率调整后,应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
财税[2008]10号文件“海关特殊监管区内生产企业国内采购入区退税原材料清单”列名产品,如因海关商品编码发生变更,而产品特性描述按海关规定仍在列名产品范围的,按原规定的适用退税率执行。

  十四、2009年8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8号)。
  《通知》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对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采取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其中涉及投资者保障基金筹集和管理等环节中的部分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及印花税。

  《通知》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对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期货交易所按风险准备金账户总额的15%和交易手续费的3%上缴的期货保障基金收入;期货公司按代理交易额的千万分之五至十上缴的期货保障基金收入;依法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期货公司破产清算所得;捐赠所得。不计入其应征企业所得税收入,

  对期货保障基金公司取得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购买国债、中央银行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息收入,以及证监会和财政部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期货保障基金公司根据《暂行办法》取得的期货交易所按风险准备金账户总额的15%和交易手续费的3%上缴的期货保障基金收入;期货公司按代理交易额的千万分之五至十上缴的期货保障基金收入;依法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收入;期货公司破产清算受偿收入;按规定从期货交易所取得的运营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十五、2009年8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印发<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8号)。
  《通知》指出,《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是为全面加强办税服务厅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切实落实改进办税服务的各项举措,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的。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税源分布和税收征管工作需要,本着便利纳税人、降低征纳成本的原则,合理设置办税服务厅。提倡国税局、地税局共建办税服务厅。

  十六、2009年8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关于车辆购置税征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7号)。
  《通知》指出,为进一步加强车辆购置税征缴管理工作,规范银行账户管理,实现税款直接入库,对车购税缴税方式、车购税缴税基本流程、撤并原车购税专用账户问题等进一步明确。为方便纳税人,提高征缴效率,税务机关应向纳税人提供多元化缴税方式,包括银行卡刷卡缴税、转账缴税、现金缴税等,特别要大力推广应用POS机刷卡缴税,将车购税从纳税人银行卡账户直接划缴入库。已实施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的地区,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推广运用横向联网系统办理车购税缴库。

  十七、2009年8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加工贸易纸质手册电子化有关出口退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449号)。
  《通知》指出,实行加工贸易电子化手册的出口企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加工贸易登记备案、核销业务时,无法提供纸质《加工贸易登记手册》的,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全面推广应用H2000电子化手册系统的通知》(署加发[2008]57号)和《加贸司关于明确电子化手册纸面单证打印有关问题的通知》(加贸函[2009]6号)有关规定,企业可提供经海关盖章确认的加工贸易电子化纸质单证,税务机关据此办理有关加工贸易出口退税事宜。

  十八、2009年8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对跨年度老合同实行营业税过渡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2号)。
  《通知》明确,跨年度老合同涉及的境内应税行为的确定和跨年度老合同涉及的建筑、旅游、外汇转贷及其他营业税应税行为营业额的确定,按照合同到期日和2009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孰先的原则,实行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93)财法字第40号]及相关规定执行的过渡政策。上述跨年度老合同涉及的税率、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扣缴义务人、人民币折合率、减免税优惠政策等其他涉税问题,自2009年1月1日起,应按照新条例和新细则的规定执行。文到之前纳税人已缴、多缴、已扣缴、多扣缴的营业税税款,允许从其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抵减或予以退税。

  十九、2009年8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
  《通知》明确,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税[2009]5号文件等规定,个人因任职、受雇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由上市公司或其境内机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股票期权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方法,依法扣缴其个人所得税。

  《通知》对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过程中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征税项目的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和税额的计算、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以及资料报送和其他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

  二十、2009年8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在税务系统开展向第七届全国“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学习活动的通知》(国税函[2009]460号)。

  《通知》指出,各级税务机关要把学习宣传“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的先进事迹,作为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和公务员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使全系统涌现出更多的“为人民服务、让人民满意”的模范公务员和先进公务员集体,造就一支忠诚于国家税收事业,模范执行税收政策法规,恪尽职守,依法行政,勤政为民的税务公务员队伍,促进税收事业的科学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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