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2009年8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124号)。
《通知》规定,在中国发生纳税义务的非居民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适用本办法,税收协定国际运输条款规定的待遇除外。本办法所称税收协定待遇是指按照税收协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按照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应该履行的纳税义务。非居民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凡未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的,不得享受有关税收协定待遇。
二十二、2009年8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9号)。
《通知》规定了,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发[2001]416号),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的提取比例。规定了涉农贷款的种类及符合中小企业贷款的条件。
二十三、2009年8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保险公司提取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0号)。
《通知》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保险公司经营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保费补贴的种植业险种(以下简称补贴险种)的,按不超过补贴险种当年保费收入25%的比例计提的巨灾风险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具体计算公式是,本年度扣除的巨灾风险准备金=本年度保费收入×25%-上年度已在税前扣除的巨灾风险准备金结存余额。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保险公司应当按专款专用原则建立健全巨灾风险准备金管理使用制度。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同时附送巨灾风险准备金提取、使用情况的说明和报表。
二十四、2009年8月20日,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9]55号)。
《通知》规定,自2009年7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同时,取消相应整机和成套设备的进口免税政策。对国产装备尚不能完全满足需求,仍需进口的,作为过渡措施,经严格审核,以逐步降低优惠幅度、缩小免税范围的方式,在一定期限内继续给予进口优惠政策。自2009年7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重大技术装备而进口部分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所缴纳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的政策停止执行。
二十五、2009年8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联合发布《关于公布2008年度2009年度第一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财税[2009]85号)。
《通知》明确2008年度第一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和2009年度第一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
二十六、2009年8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劳务税司发布《关于国内采购材料进入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适用退税率问题的通知》(货便函[2009]132号)。
《通知》明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采购材料进入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适用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0号)规定,只对取消出口退税的列名原材料,进入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加工产品出口的,按增值税法定税率予以退税。如上述列名原材料出口退税率进行了调整,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生产企业在国内采购加工出口的,统一按调整后的退税率执行。
二十七、2009年8月1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03号)。
《通知》明确,经国务院批准,对有关国有股东按照《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号)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转持国有股,免征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二十八、2009年7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印发<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议定书和谅解备忘录的通知》(国税函[2009]396号)。
《通知》内容为修订2003年12月27日在澳门签订的《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达成的协议。
二十九、2009年7月21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印发<进口税收先征后返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09]84号)。
《通知》明确了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先征后返的职责分工、申报、审批工作规程及违规处理。
《通知》明确,为做好进口税收先征后返(以下简称返税)审批工作,规范报送审批程序,明确各有关部门在审批和监督过程中的责任,制定本办法。经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所有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先征后返的办理,均适用本办法。符合返税政策规定的进口企业(以下简称进口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的货物名称、进口额度和实施时间申请办理返税手续。进口货物应返税款为海关填发的《海关专用缴款书》中缴纳入库的全部或部分税款,已经作为进项税抵扣的税款仍然可以享受返税政策。
三十、2009年7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中国农业银行重组改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4号)。
《通知》规定,中国农业银行对股改前没有提足的应付利息,可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予以补提并准予在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中国农业银行股改前须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但未审批就已在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项目,应重新履行审批手续,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对符合损失确认条件的,可以按规定在损失发生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对已在税前扣除但不符合损失确认条件的,统一调增2008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农业银行股改前少计的收益,在2008年度统一补缴企业所得税。
三十一、2009年7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打捞单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2号)。
《通知》规定,为支持我国救助打捞事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对交通运输部烟台、上海、广州打捞局从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继续免征打捞局的企业所得税和打捞收入的营业税。打捞局免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应转增国家资本金(或企业公积金),专项用于打捞装备的更新,不得用于利润分配或其他用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