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税一[1994]29号 1994-04-07 税屋提示——
1.依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4月2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3.依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市、地财政局、税务局,莱芜市财税局,省对外税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2号《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通知》第三条中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其具体范围的掌握,可由各市、地税务局依据农业部门的划分原则据以确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二、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工业性加工及其它用途的,应征收营业税;对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与工业性加工为一体的,其征免界限可根据农业生产与工业性加工用地的所占比例确定。 山东省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四月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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