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国税发[1995]179号 关于农电销售征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5-06-01
摘要:深圳供电局向深圳宝安农电总公司等农电经销单位提供电力,不论是采用转销的方式,还是委托代销方式,均视为销售行为,由深圳供电局按实际取得的销售额,依核定的预征率2%计算增值税。

关于农电销售征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1995]179号      1995-06-01


各分局:

  为加强我市农电税收管理,根据现行税法和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村供电所征税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1994]083号)精神,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现就有关税收征管问题通知如下:

  一、由于深圳宝安农电总公司、及其下属的供电公司和村电管站分别实行独立核算,其转供的电力不论来源于外购,还是来源于委托代销,其供电行为一律作为销售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征收管理。纳税人应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征收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人的认定手续,并以实际取得的供电销售额计算征收增值税。供电销售额是指销售电力所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随电价一起收取的电网建设费、综合管理费以及其他专项费用(不含收取的销项税额)。

  二、深圳供电局向深圳宝安农电总公司等农电经销单位提供电力,不论是采用转销的方式,还是委托代销方式,均视为销售行为,由深圳供电局按实际取得的销售额,依核定的预征率2%计算增值税。实际取得的销售额是指:深圳供电局向农电经销公司所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各种价外费用(不含销项税额)。

  三、农电经销单位代销电力所取得的委托方支付的各种费用均视作为代销手续费收入,应使用市地税局印制的《水电代销管理服务专用发票》,并向当地地方税务征收机关申报缴纳5%的营业税,但必须与增值税应税销售收入分别核算。若不分别核算或不准确核算,该项收入应与电力销售收入一并征收增值税。

  四、本通知从1995年6月1日起执行,原深圳市税务局《关于销售电力税收问题的通知》(深税发[1994]559号)与本文有抵触之处,应以本文为准。

  一九九五年六月一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