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审核出口退税加快退税进度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1996]086号 1996-05-20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6]026号《关于严格审核出口退税加快退税进度的紧急通知》(以下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出口企业报送的1995年6月底之前出口货物的退税申报资料,在严格按政策规定的前题下,加快审核进度。对经审核无问题的应退税款,要及时报送市局审批。已经市局批复的退税款,要抓紧办理退库。同时为了做好退税审核工作,对出口企业报送的95年9月底之前出口货物的退税申报资料,也应受理,做好退税单证的审核工作,需要函调的要提前进行,把审核工作做在前面; 二、对1995年至1996年5月底之前发函回函情况进行一次清理,在这个期间已发函,但在三个月内未收到回函的情况要认真查清,并将情况填报《出口退税函调三个月内未收到回函情况统计表》,于6月15日前报市局。对今后新发生的也要填报《出口退税函调三个月内未收到回函情况统计表》,于次月15前报市局。 征收机关对外省市税务机关来函要求调查出口货物供货企业,征税和货源情况的,要认真核实及时回函,对因特殊情况在一个月内确定查不清的,应先回函说明情况及下次回函时间; 三、我市1995年出口额在1亿美元以上的出口企业(名单附后),可按《通知》中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属于应发函范围的应退税款。应退税款必须按政策规定审核,退税单证必须齐全,符合条例有关规定。按规定办理退税后,要认真做好回函情况的清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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