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民政福利企业税收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国税流[1998]66号 1998-07-09 税屋提示——
1.依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四批)的公告,本法规自2010年11月15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闽国税函[2007]213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07年7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民政福利企业的税收管理,堵塞挂靠、假冒福利企业骗取国家税收漏洞,更好地贯彻落实民政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现将民政福利企业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有关管理规定重申明确如下: 一、福利企业增值税“先征后退”资格认定审批程序 (一)对新申办的民政福利企业,应认真、如实填报《新办社会福利企业申请表》,并同时报送下列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经原发照机关同意的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及主办单位申请办理福利企业报告。 3、残疾职工的有关证明(残疾人员检查鉴定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4、福利企业职工情况一览表(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在职在岗、健康状况)。 5、上年度或近期企业财务报表。 6、民政部门确认的符合产业政策、产品结构以及企业发展前途的兴办项目。 (二)县级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企业报送的有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并在此基础上,派员深入企业调查核实,将调查核实情况以书面报告形式随同《新办社会福利企业申请表》及其他有关资料逐级上报省局审查认定资格。 (三)从1998年起,对享受“先征后退”的民政福利企业,不论是新办的,还是原有的福利企业,实行一年一度资格审查认定制度,由地(市)国税局定期公布合格与不合格名单,并报省局备案。对合格的可继续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优惠政策;对审查不合格的,应补回已返还的税款,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明确责任,严格把关。各级国税机关应本着高度负责的精神,对福利企业报送的有关资料务必认真审查,严格把关。要深入企业认真核实残疾人员是否在职在岗,企业职工人数及残疾人员所占的比例。各级国税局对审核同意上报的要负全责,谁审批谁签字,以示负责。 三、对符合规定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民政福利企业,应与其他纳税企业一样,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及有关纳税资料,按时入库应纳增值税税款。对欠交增值税的福利企业,不得办理增值税“先征后退”手续。 四、凡符合规定标准的民政福利企业,对残疾人员一律实行持《残疾人证》上岗。残疾人员应将本人《残疾人证》交给所在企业厂部保管,以便国税、民政部门随时核查。 五、各级国税机关在对福利企业进行检查或审批增值税“先征后退”手续等过程中,如发现系挂靠、假冒等骗税行为的,应追补企业已返还的税款,并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同时,取消民政福利企业资格。 六、各级国税机关应加强对民政福利企业的征管,建立健全民政福利企业档案资料管理,有条件的地方应将其纳入计算机管理。 七、民政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审批时间为当年7月份和次年1月份,每半年公布一次。 其他未尽事宜,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新办社会福利企业申请表(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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