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国税流[1998]98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烟叶价外补贴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8-12-28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该项烟叶价外补贴属“价外费用”的一种形式,应并入各区县烟草公司调拨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烟叶价外补贴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鲁国税流[1998]98号        1998-12-28

潍坊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潍国税流[1998]190号文悉。现就文件中反映的烟草集团拨给各县区烟草公司的价外补贴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答复如下:

  为调动烟农积极性,烟草集团年底根据各区县当年烟叶收购后调拨销售金额,一次性拨付给各区县烟草公司一部分烟叶价外补贴,然后由各区县烟草公司以“扶持费”名义支付给烟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该项烟叶价外补贴属“价外费用”的一种形式,应并入各区县烟草公司调拨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此复。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